南工文教基金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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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金會章程

查看南工文教基金會的基金會章程與組織運作規範。
版本:2016生效日期:2016-11-03
財團法人台南高工文教基金會捐助與組織章程

設立日期:82 年 06 月 21 日
一修日期:84 年 06 月 27 日
二修日期:90 年 11 月 17 日
三修日期:101 年 11 月 01 日(因應台南縣市合併與省立改國立)
四修日期:105 年 11 月 03 日

第一條: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,定名為「財團法人台南高工文教基金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二條:本會以協助國立台南高級工業職業學校(以下簡稱母校)改善環境、發展校務、獎勵教職員工進修、促進學生敦品勵學為宗旨。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左列業務:

一.優秀、清寒獎助學金
二.競賽獎助學金
三.急難救助
四.文教講座
五.文教參訪
六.推廣與校務相關的文教活動

第三條:本會設立之基金由校友、家長、公司行號及熱心教育人士等捐助。本會已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,得繼續接受捐助。

第四條:本會會址設於台南市永康區中山南路一九三號(國立台南高級工業職業學校)。

第五條: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,董事會職權如左:

一.基金之籌集、管理及運用。
二.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。
三.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。
四.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。
五.年度收支務算及決算之審定。
六.董事之改選(聘)。
七.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。

第六條: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至十五人組成(應單數)。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,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。董事有二席之人員得遴聘熱心教育人士擔任之。董事均為無給職。

第七條: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,連選得連任,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,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。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,董事會應召集會議,改選聘下屆董事。新舊任董事,並按期辦理交接。

第八條: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及二人為副董事長,董事長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。副董事長襄助董事長推展會務與承接下屆董事長之職位。

第九條: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,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,董事長因故未能出席時,其主席職務得由董事互推一人擔任。會議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、對於議案之表決,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。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,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
一.章程變更之擬議,如有民法第六十二、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。
二.不動產處分之擬議。
三.解散之擬議。

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,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,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。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
第十條:本會董事會下設秘書處,負責本會日常事務之處理。秘書處有關人員由董事會聘請母校有關人員兼任之。

第十一條: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,每年一月底以前,董事會應審定左列事項,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
一.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。
二.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。
三.財產清冊(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)。

第十二條: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,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,非經董事會之決議,主管機關之許可,不得處分原有基金、不動產,及法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。

第十三條: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,變更董事、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,均須經董事會通過,函報主管機關許可,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。

第十四條:本會係永久性質,如因故解散時,經依法解散之賸餘基金及財產均應歸屬台南市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其他私人企業。

第十五條:本章程未盡事宜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十六條: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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